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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主要而言,柯士文曾四次申請人身保護令,第四次申請現仍未有決定 ,首三次申請則不成功,而他就該等申請的裁決所提出的上訴,同樣不成功,」
「柯士文的第四次人身保護令申請,定於一九九零年六月十九日在倫敦分區法 院進行聆訊,但在這次聆訊之前,法降曹先聆訊他要求披露某些文件的申請。」
「柯士文已提出上訴,反對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取消聆訊其司法覆核申請的決定
這項上訴,預料會於今年九月在馬來西亞最高法院聆訊,」
「柯士文已再向欧洲入投委員會提出申訴·這項申訴仍待裁決。」
柯士文先生根據強時引渡令被捕。
律政司馬高普給表理光線長所擔陳麗等票的附件 訴訟程序年表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
轉士文先生被邐抑羈留。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四至十六日
辆士文先生向馬來西亞赣高法院提出上訴,反對馬來西亞高等 法院所發出有關響問証人的命令,结果上訴被駁回。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有鬩香港政府於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發出的逮捕令,英國內 政部授權弓街續判间署的裁判司。根據1967年逃亡罪犯故聆訊 球察引渡案。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八日
柯士文先生再次向馬來西亞最高法院就有買響間證人事提出上 诉,結果上訴亦被駁回。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香港政府就43項名再次發出逮捕令。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
英國內政部第二次授權聆訊引渡案,以取代一九八六年一月二 十四日所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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