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因此建議尚存配偶應可從無遺囑者承受通常一間婚姻住所理應具備的家 庭用品及個人物品。
委員帶又認為無语囑者遺產條例對子女的定奏引致運作上的不公平,
現時的情形是,當夫婦二人都是再婚,丈夫以前的子女被視為第二任妻子的子 女,但豐子以前所生的子女則不被視為第二任丈夫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亦未包括 在條例内,
委員會建議對子女採納新的定義,以废除上述不合理情況,並規定解釋子女關 係時無須理會其是否婚生,
非婚生的觀念亦不公平地影響對非婚生無遺囑者的親屬承繼權的決定·同樣 委員會建議在決定承繼權時無須理會無遺囑者是否婚生·
委員會在建議於決定遺產承繼權時無 #婚生的影響時,是考應到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特别是其中所規定人不應由於社會來源或出 生而受到歧視,
香港的承繼法律複雜之處在於有關的法例曾濾源自英國,但對於中國習俗法例 亦賦予一定的法定承認,因此,如果夫妾關係是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前締結的 亦會獲得承認,
有關夫妾關係的規則很複雜,在某些方面亦不合常理的,委員會建議應作修訂, 中國習俗法例在某一方面完全取代了無遺囑者遗產條例的運作。對於未獲新界 條例豁免的新界土地的無遺囑死亡承繼,仍受中國習俗法約束,
中國習俗法喜歡將家產傳給男子孫,而女子孫則無承繼權
委員會認為在這方面保留中國習俗法於理不合,因而建議廢除此規定而應用無 遺囑者遭產條例·
而如果全面廢除習俗法被認為不能接受,則委員會建議最低限度應將有關法例 修訂,以使其運用只限於新界未獲豁免的土地,亦即只限於以中國氏族、家族、 堂或祖的名羲持有或為他們的利益而持有的土地,遇到無遺囑死亡時,以其他名 義或方法持有的土地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内的一般條款加以轉移·
遗嘱候倒依據一個原則,就是立遺囑者有自由將其財產分配予他喜歡的人·但 這項自由分配遺產的原則有時會導致受立遺囑者供節的人得不到足夠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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