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會建議制定適用於所有S服的條文,規定凡遺囑只要是書面文字,由立遺囑 人簽署或代其簽署,而法庭認為立遺囑人有意使藝份文件成為其遺囑,則無喵該 文件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要求,仍應被視為有效遺囑·法改相信,這條文將可证 保有關法律得以簡化和較為明確,

委員會亦建議對遺囑條例作出一些非基要的修訂,目的是废除現行一些古蠡條 文所引起的不合理情況,

很多死者並未留下遺囑,因此被列為「無遺囑者」。一九七一年無遺囑者遺產 條例對如何處理無遺囑者遺產的方法作出了規定,

該條例包含很多規則,均假設未立遺囑的死者,如果立遺囑,定步希望把遺產 留給他們的近視的,

最基本的假設是死者留希望由遗下的配偶及子女平均分配其遗產·

但委員會認為,現行的法例並未能-

分實施上述假設,

現時,如果無遺囑者邊下子孫,則其尚存配偶只有權領取五萬元以及其餘剩餘 遺產的一半;而如果無遺囑者並無干係,則其尚存配偶可領取金額為二十萬元,

委員會認為這些法定遺產的現行水平太低,而現行條款亦不能直接授予尚存配 偶有權以法定畫産取得無禮編者於其婚姻住所的利益,

委員也因此建市將尚存配偶可領取的法定遺產水平提高,有子孫者應為五十萬 元;無子孫者腹為一百萬元,

上述金額較切合現時的地產價格,並且應該足以讓其購買一般的小型婚姻住 所

委員亦建議尚存配偶應有權獲得死青名下婚姻住所的利益,而提高法定資產 水平將有助該配偶行使這項擴利·

委員認為現行法律另一個未能使人滿意的地方,是關於無遺囑者的個人動產

根據現行法例,無遗嘱者倘若不軍遗下配偶,且尚有其他親屬,則其尚存配偶 不能承受其個人動產

該尚存配偶最多只可以用其法定遺產購買那些動產,而這樣做可能會引起家庭 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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