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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承繼法律簡化 有關建議今日發表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識對有關死後承繼的法律作出一系列的簡化和符合現時情況 的修訂
委員會今日(星期五) 發表了「邊囑,未留適囑情況下的承繼以及死者家屬和 受供養人士的供養問題」研究報告書,
委員會和一個以麥雅理為首的小組委員會,花五年時間對這個複雜而重要的法 律範疇作出深入的探究後才完成這份報告書·
報告書的建議考應到自一九七一年曾作出的一次有關這方面法律的全面檢討後 '一些社和法律上的發展,
此外,近年一些海外地區新訂的法例亦為本港提供了有關其他地區如何改進這 方面法律的有用實例·
委員會的建議將影響整個社會的人士,因為其觸及的情況包括了有立遺囑者和 未立遺囑者死後的承維,
法改會認為管束衡立遺囑的現行法律過於技術化,
現行的「遺囑條例」訂定了好些形式上要求,一份遺囑必須符合這些要求方為 有效
其中,尤以要求立遺囑者的簽名須在某指定地方—即遺囑之末端,便曾經引致 適囑被判無效,因而不能達致箋立遺囑者的清楚意願·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作出修訂,以大幅放寬這些形式上的要求。建議的條訂保 留現行要求立遺囑人須在兩名證人在場時簽署邊囑的規定
雖然現行對爹立遺囑的形式要求過份顱格,但卻又附帶一項過份鬆懈的條款· 該條款現時規定,華裔立遺囑人如果全部或相當大部分用中文書寫這囑,並加簽 署,則即使未能按照訂定的形式簧立,亦視作有效。
近條款使到大部分人士有機會箋立非正式遺囑,而其真確性無須受查核,
委員盥認為這種缺乏防止偽百安排的做法並不理想,經參考 具他普通法地區新
訂的法 後 - 法改會建議取替現行有關中文資囑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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