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在過渡期間,即使某公司名稱未曾預留,仍然可以註册成立;但過渡 期過後,所有預留的名稱便失效,」
紀禮遜續說:「過渡期的另一項目的,是讓公司註冊處清理積壓的公司注册, 在新制度推行時有個新開始·」
條例草案於五月三十日提交立法局。
申請轉變清盤方式程序有改
憲報今日(星期五) 刊登一項條例草案,旨在修改現行根據公司條例規定一間 公司由强制清盤轉為債權人自動清盤的程序·
一九九〇年公司(修訂)(第四號 ) 條例草案建議,任何轉變清盤的申請須於 債權人於第一次曹港或押後審議上通過議決後的三個月内提交·
政府發言人說:「公司條例現行第二零九A條規定,債權人在强制清盤執行期 間任何時間均可申請轉變清盤的方式·」,
發言人解釋建議作出這項修訂的背景時表示,大部分强制清盤案都由破產管 理官任清盤人·根據公司 ( 清盤 ) 規則,破產管理官會實施收費制度,以收回所 做工作的成本・收费以瓷產兌現後所得金錢的一定比例收,
他說:「第二零九A條文規定,法庭在收到清盤人或任何債權人的申請後,准 許清盤方式由强制清盤轉為一如債權人自動清盤的方式,」
發言人說:「這對債權人來說是合法的做法,而條文亦不排除轉變清盤的方式 但在執行該條文時則在某方面有欠理想」
他說:「有欠理想的主要原因是債權人知道若轉變清盤方式,支付予按工時收 费的私入清盤人的費用,較支付破產管理官的費用為少,因為確定資產的費時 工作,已由破產管理官完成·
「這條文事實上是使債權人有機會在資產兌現前改變清盤方式,以避免支付破 產管理官在較早前進行調查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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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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