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一旦接獲通知,聯合交易所即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公布所收到的資料·

由於接獲的通知預期數量頗大,加上聯合交易所必須盡快處理和公布有關資料 霍克誠爵士說堂局認為聯合交易所應獲得保障,無須因秉誠公布的資料有誤而 遭受追討損害賠償的訴訟

他補-

說:「因此,我們建議,聯合交易所或其僱員秉誠履行原有條例規定聯 合交易所履行的任何責任時,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至於該條例的兩項輕微修訂如下:

* 首先,條例所規定的責任,如果適用於有關的持牌公司,即香港聯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而非適用於股平市場本身,則英文版的「UNIFIED

應以「EXCHANGE COMPANY」代替.

* 其次,除現時以郵寄或專人派遞的方式發出通知外,該等通知亦應可透過其他 由附屬法例所規定的方式發出,

翟克誠爵士解釋說:「修訂的目的是提供所需的靈活性,以配合市場的慣常辦 事方式和資訊科技的發展·

翟克誠爵士表示,證券【公開權益)條例在一九八八年七月制定,至今仍未生

財政司說:「我們一直的構想是,一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聯合交易 所都可以履行條例分别規定的責任時,即宣布條例生效,現時情況已符合我們預 定的條件」

「我們打算在現時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通過後,即宣布原有條例由一九九零年 七月起生效·」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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