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貿易署副署長葉劉淑儀表示,這次修改在於條訂和改良現行與來源證有關 的法例 ·

保障非政府簽發的產地來源條例於一九六七年制訂,而出口 ( 產地來源證及聯 邦特惠稅證) 規例則早在一九六一年制訂·

她說:「由於香港的產地來源證制度的轉變,現行與產地來源證有關的法例亦 修訂,我們亦可藉此作出修訂,使更能有效地採與執法行動·

她又表示,其中修訂的項目包括產地來源證加入主要資料及產地來源證申請人 保留紀錄的附加條件。同時,違反產地來源證的刑罰將會增加以配合進出口條例 所訂定的形劃.

葉劉淑儀說:「法例訂明,大部分觸犯法例的刑罰會由現時罰款五萬元和入獄 一年或罰款十萬元和入狱一年的水平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入獄兩年」

她說,修訂的法例亦加入新的罪行,

它們包括一項有關於任何機構不誠實地聲稱自己是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發機構 的罪行 ·

另一項新的罪行是有關於簽發或整稱一份可能誤導别人相信是由政府認可的來 源證爹發機構發的產地來源證的文件·

發的產地來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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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劉淑儀說:「加入這些新的罪行將加强保護由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發機構

她說,為要避免損害香港簽證制度的可信性,有關在申請產地來源證時漏任 何細節項目,意圖作出欺騙的行為,亦被列為新的罪行,

葉劉淑儀說:「條訂的法例將繼續由貿易署和海關執行」

修訂法例的詳情將以產地來源證通告,知曹貿易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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