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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動作出三項主要建議:

第一,在有限類別的刑事訴訟中,配偶可受强制為控方作證。

第二,在所有刑事訴訟中,任何人士均應可受強制為其配偶的辯繼而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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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所有刑事訴訟中,任何人士均應有資格為控方作證,以指證其配偶,

因應委呂會的建議,草案第三條規定,若某人有資格指證其被檢控的配偶,則 在該配偶的控罪為毆打,傷害或恐嚇傷害該人或其家庭中未滿十六歲的子女時, 該人亦可受强制指證其配偶·

該規定亦適用於侵犯該等子女的性罪行,

若被告的控罪為試或串謀作出,或協助、教唆,使或誘使或煽動他人作出 上述罪行,則該證人亦可受强制作證。

草案第三條亦把委員會的其他主要建議付諸實行,

馬團書指出,草案規定,關於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强制作證法例的修改,並 不影響被告作證的權利:若該人亦與配偶共同被控,也不會影響被告免除自我 罪的特權

此外,草案保留免使配偶一方導致另一方人罪的法定特檻,但若配偶可受强制 以證人身分為控方作證,則此項特權不適用,

草案又大幅度保留普通法所助予任何人拒絕透露夫妻結合期内任何通訊的權利

,但在該人受法律强制指證其配偶時,則例外,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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