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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登證券一公開權益)一條訂條例草案
政府想報今日(星期五)公布一九九零年證券(公開權益)(條訂)條例草案, 建議修改有關上市公司在證券方面權益的通知程序。
政府發言人解釋作出修改的原因時說:現行的公開權益程序是根據一九八八年 七月制定的證券(公開權益)條例所訂,而該程序有欠理想
他說:「該條例就大量股票持有人公開其股平權益,及公司董事和總行政人員 公開其股票及債券權益作出若干規定。」
「當一名人士在一上市公司的股本中取得或終止擁有若干權益時,即有黃任將 有關資料向該公司呈衆·」
發言人說:「該項通知必須於需要履行此責任後的五日内作出。有關公司在接 獲此項通知後的翌日完結前,須將有關資料向聯合交易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者(證監會)呈報·交易所接獲這些資料後須予以公布·
發出入說:目前通知陀無將可引起始源動的資料立即向公樂公布, 兼且為上市公司的人勇製造一個内幕交易的機會。
他說:「上市公司因而可能有機會將或許會引起價格波動的消息持有兩日後才 通知交易所·」
他說:「為矯正這有欠理想情形,條例草案建港當有斄任公開資料的情況出現 時,有關人士需要在五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及交易所,而且要先行通知交易所後再 通知上市公司,證監會將會與交易所作出安排獲取有關資料。」
未能遵守通知規定將膠違法,但發言人指出,為避免可能有不公允情況,草案 規定若一名人士能顯示他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先行向交易所呈布資料後始 向上市公司銀布資料將是一個辯護理由,」
「根據新的呈報制度,交易所將須要迅速處理大盡的英文及中文的呈報資料,
發言人說:「為保障交易所避免因為真正無意而公布不正確資料而引起要求賠 償的訴訟(例如交易所獲得的資料本身是虚假或誤導),交易所及其僱員若是根 據條例而忠誠地履行任何財產,是享有法定的免被起訴權·
條例草案將於今年五月二日提交立法局,若此草案獲通過及制定,主體條例計 劃於今年七月二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