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當局有權進入任何涉嫌違反條例的梭宇視察·

不過,根據第八十七(-){d){i}條所用的字眼,如當局被拒進入的是一 所學校,始可構成妨礙罪·

這項規定令署長難以證明樓宇是供非法開辦無註冊學校之用,草案第九條規定 裁判司可發出進入楼宇的令狀,批准有關人員進入涉嫌開辦非法學校的樓宇,

談到該草案的一項重要修訂時,楊啟彥說近年來,有人認為管制學校政治活動 的規定,會對推行公民教育造成窒礙·

他說:「由於當局從來没有行使這些權力,這些說法並無多大畫質根據。不過

·在這些法律條文頒布的時候,政府提供的教育學位只佔少數,而當時的教育制 度亦潛伏著被外來對立政治勢力破壞的危機。」

「到了現在,本港的教育制度已經成熟 -営局應該考慮從教育條例中刪除有關 政治活動的條文·」

「教育條例及規例所涉及的範圍,應適當地局限於維護學童的福利和教育的一 般利益·」

因此,草案第十條規定,制定規例禁止在校内及師生之間進行政治,顛覆或重 傳活動的橋力,應予撤銷。

他說:「當局因此有需要檢討所有根據這項權力而制定的規例。」

「我很高興告知各位議員,上述檢討現已完成,而日後所須作出的修改亦已提 交行政局審議·」

「我們十分希望峯本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律時,能夠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 有關修訂規例的建議。」

楊啟彥說最後的主要修訂與上訴有關,教育條例内載有兩個上訴制度:第五 部有關註册的上訴;第七部有關入學令的上訴.

對於教育署長按照規例所賦權力而作的決定,則没有條文規定可以提出上訴

楊啟彥說:「鎖於有些權力可被指為影響學校或個人的公民權利,我們認為有 需要按照規例設立上訴制度·因此,草案第十條對此作出規定,當局的用意是由 根據條例第五部設立的上訴委員會負聆訊按照規例而提出的上訴·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立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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