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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修訂法案憲報刊登
一九九〇年銀行業(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 這草案的目的是改营條例内有關認可機構核數師的條款的運作情況,
政府發言人在解釋該條例草案的主要作用時表示,這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為銀 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其中一項條訂條款建楚指明若一間認可機構的核數師在非常罕有的情況下 不涉及其客户而與銀行監理專員討論其客户的事宜,則該核數師並無抵觸其對客 户保密的責任,亦不需負賠償損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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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些罕有情況的例子之一是懷疑管理階層有詐騙情形 這項修訂與英 國法例一致·」
發言人表示,另一項修訂規定須就若干事項通知銀行監理專員,例如更换核 師或核數師就一向認可機構的公開帳目折作報告的附帶聲明
他籬說:「條例草案亦建議銀行監理專員可在更大程度上透露若干資料,以便 對核數師採取紀律行動。」
「草案也包括一系列的技術修訂,主要是撤銷法例内提及非注册銀行的條款, 因非註册銀行在香港已不再存在,一些修訂亦除去存疑之點。」
條例草案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局·
有關這項條例草案的意見可寄交海富中心第二座二十四樓金融司或中區民臣道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