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擒第十六條第一四)款([段,幅射管理局的視察人員如有適當理由懷疑 任何光射儷器或饺射性物質反該條例的規定,即有權没收、移走及扣留這些像 器或物爾·
黄蹺其濓說本條例草案第八條修訂條例第十六條,賦予視察人員權力,在不 會永久損害有關的光射儀器之下,封閉這些儀器或使其停止操作,
對於被没收或扣留的放射性物質,蛋錢其濂解釋說新的條款容許視察人員封印 戴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或地方,
她說:「增加這些條文是有必要的,因為在若干情況下,有關的儀器或物質可 能體積太大,以致不能馬上移走,而管理局應有權立即採取行動,避免或減低因 有人亂用這些網路或物質而造成危害·」
她補-
說,該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未經准許而毀壞或干擾封口的劉款·
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許可證持有人的僱員或代理人如犯該條例,許 可證持有人必須負上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該違例事件並不知情,而他亦已盡力 防止觸犯該違例事項·
黄錢其溫表示,不過,根據過往經獻顯示,在法庭上,僱主與僱員或委託人與 代理人的网係甚難確定,而在許多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矢口否認犯條例的光 射儀器操作員是他的僱員或代理人,即可避免判罪,
為了補救這個缺點,本條例草案的第十四條將該條例的第二十二條重新制定, 删除了揲及僱用或代理人的字眼,令許可證持有人須對其領有許可證而違例的 射性物質或光射儀器負上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該違例事件並不知情,而他亦已 盡力防止緒犯該違例事項,
她說該條例草案建議將有關該條例各項違例事件的罰款額,提高至原來罰款額 的五倍・自從該條例生效以來,這些罰款額都未有經過修訂·
她說:「雖然違例事件的數目一直很少,但我們認為有必要增加罰款額,以維 拼其阻嚇作用,並與其他法例如危险品條例的類似違例事項款額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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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錢其濓解釋說:「本條例草案第七條因此規定,將辐射管理局現行豁免指定 人士的權力,擴大至包括指定的放射性物質或光射儀器在内,並將有關此類豁免 在憲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