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十二月生效
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例I管制免寳條款條例——今年十二月一日正式生效 有關公告於今日(星期五) 出版的政府憲報刊登·
首席助理工商司張實德表示,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於去年十一月通過成為法例, 政府擬於條例通過後十二個月才正式施行,以便商界人士檢討所採用的合約及作 出適當的修改 ·
他說:「政府已致函商業機構解釋有關的改變,而消費者委員動亦打算為商界 人士舉辦連串研討動,進一步解釋條例的詳細内容及其對商業交易的影響·」
他又說:「該條例針對合約或告示内用以卸除因疏忽或違約而引致的法律責任 的免除責任條款。」
「這類條款有些會被用來否定他人的合法權利和期望,例如處於較有利談判地 位的一方可强將條款加諸較弱或不夠精明的一方·」
他解釋說,管制免條款條例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證制訂·該委員發覺 免責條款常有被濫用的情況,尤其在立約雙方没有同等談判力靈時更為嚴重,
張育德說:「委員會相信,採取某些管制措施所帶來的好處,可抵銷可能因有 限度干預立約自由而引致的經濟損失·」
張實德簡述條例的要點時表示,條例規定某些類別的免責條款自動失效,而 其他若干類別則須經過「合理標準」證·
自動失效的四類條款是那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合理的條款:
* 第一類是有關因疏忽而引致死亡或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
例如有些兒童遊樂場張貼告示,聲稱遊樂場經營者對那些因疏忽而引致受傷的 事件概不負責。
這種情況或任何其他情況,都没有理由剥算當事人因他人疏忽引致受傷而索取 賠償的權利·因此,這項條例將消除這類條款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
第二類是消费物品保證書内的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