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部分條款需作出出訂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星期三) 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有需要對一九八九年 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第四條的第七條作出若干修訂,澄清其運作及消 除一些非屬原意的效果。
他在該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時解釋說,第七日草擬條文規定有關機構 在發出發行存款證及商米照據的廣告後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報告,
然而,第七R條的草條文有欠明確,並且把根據原有例其他條文規定已 獲豁免的廣告,亦納入管制範圍,
由於有議員對此條文表示關注,林定國説書對第(一)款作出修訂,清楚說明 呈交的資料應與廣告有關,並會由監察委角會在憲報公告指定
他說:「我們無意使這項責任含糊不清或過於繁複,因此,在廣告發出時,就 會知道常要哪些資料·
林定國指出,預期所需皇交的應限於廣告所示與金融市場據 陴的資料。
條件有
政府會與委員會作出安排,盡早發出所需的憲報公告·
至於第二項修訂,林定國說:「加入新訂的第(五)款,修訂現時草案第二條 中『認可代表』一詞的定義,以清楚說明『認可代表』是指任何與所指廣告有關 的獾海外發行人認可的本港人士·」
「我們無意使提供資料的適任,活在未獲得認可或未能提供所需資料的一般代 理人或專業顧問身上,」
林定國表示第三項修訂是加入新訂的第(四)款,清楚訂明第七條並不適用 於任何根據第四(三)及{五)條獲豁免的廣告,
他解釋說:「我們無意使專業或受監管人士現時根據這些條款享有的豁免權, 受到影響,」
林定國亦建議删除草案第五條新訂的第九條,該條文規定公職人士、監察委員 傘及其僱員,在其誠執行條例所載職能時,豁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他說:「由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條例第五十六(一)條已賦予類似的整 免權予任何真誠執行該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包括保障投資者條例所規定 能的人士,因此並無需要訂立這項條文,是以須予刪除」 立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