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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毒販財産草案 將會作出多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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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服務(追討得益)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三(七月十二日)的立法局 會議席上,恢復二讀辯論,屆時並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多項修訂.
有關修訂,部分是由立法局研究條例專賣小組提議,部分則是政府鑒於新草案 效法的英國一九八六年販毒罪行法,最近已有修改,經進一步研究後,而提出相 修訂
新草案的目的,在於-
公毒販財產及打擊在本港「清洗」販毒金錢·
其中一項主要修訂,是使草案内不同條文,可於不同日期施,以便受影響者, 特別是財務機構,能有較多時間作出所需安排,履行新的規定·
另一項修訂是關於判刑和-
公販毒得益訴訟的先後次序,草案原來規定,當一 個人因販毒罪行而被判罪名成立,法庭在判刑前,將會決定他有否從販毒律益, 如有的話,便會評估他販毒所獲得益,並發出没收令,
為較公平起見,這項條款將修訂,使法庭必須首先就有關罪行判處監禁期, 然後才決定應否發出没收令·
現行的草案亦有條款規定,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另一人是毒販,而替該人作 出安排,方便他保留販毒得益,即違法·
不過,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修訂時,將會把「懷疑」一詞,改由「有合理理 由相信」取代,以便在決定一個人於特定情況下,應否負上法律責任,能有一個 更公平及明確的考証方法。
草案亦將附加一項條款保障專業人士,以免他們因向當局披露資料,而被指違 反專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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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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