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投資者條例 政府建滋作修改

政府已建議修訂保障投資者條例,以簡化及改會有關發行存款證及商業車據的 廣告事宜的批核程序

政府發言人表示,建的修改列載於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内,該草案 刊登於今日(星期五) 出版的政府騫翰·

他說:「草案旨在簡化目前的批核程序,藉此消除對拓展本地資本市場的移 及減輕証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必要的工作負擔,但同時對一般投資者 提供-

分保障,」

發言人解釋引進這些條訂的原因時表示,保障投資者法例的目的,是透過規定 有關人士須公布足夠的有關消息,為証券及其他資產的一般投資者提供保障·

發言人說:「法例第四條(-)禁止刊行與投資安排有關的廣告,但也有若干 情況可獲豁免,包括已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的廣告·」

「根據條例的定義,存款證及商業無據的發行均屬投資安排,而有關這類發行 的廣告,必須在這些存款證及商業無據可在香港市場上推銷之前,獲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金的批准,」

發言人繼給說:「由於要求批准刊登這類廣告的數目,近年有相皆多增加,導 致證券及期貨車務監察委員會面對額外的工作,批准程序因而受到若干阻延·」

「修訂草案建議,除已列於條例第四條(二)可獲豁免的情形外,有關存款證 及商業來據發行的廣告應自動可獲豁免,唯須遵守呈報規定及視乎情況須符合 低面值和規定資本的限制·」

「有關其他不符合豁免類別的廣告,須循正常途徑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畬要求批准·」

在勤和草案建議時,發言人說有夠三大類在資本市場發行的無據或債券的廣告 將可獲豁免,

他说:「第一類是由銀行及根據銀行條例而獲發牌或注册的接受存款公司有關 發行存款證的廣告,可獲全部豁免,因這些認可機構由銀行監理專員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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