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嫌疑毒眼處罰可連現的財產,以防礙執行没收令,法院將獲授權,對可 髮現的財產發出限制令及抵押令,這些命令可在有關人士因涉嫌販毒罪行而被起 訴之後,或行將被起訴之前發出。

此外,草案内亦有關於登記及執行由外國發出没收令的條文·

在打嚟「清洗」販毒金錢方面,草案規定,任何人協助毒販保留販毒利益或從 中得益,若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入獄十四年,根據草案這部分的建議,任 何人士都有責任向警方或海關披露他知道或懷疑與販毒有關的財務交易。

為鼓勵有關人士主動提供資料,尤以財務機構及其僱員為然,草案規定他們作 出的披離,將不能被視為達反合約或作為因蒙受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根據。同時, 他們的身份也不能予以披露,

如高等法院信納有關人員在調或檢控一名疑犯時曾犯嚴重錯失,但疑犯後來 未被起訴,或被起訴而結果獲釋,而一名財產持有人則蒙受重大損失,法院可應 財產持有人的申請,頒令政府作出暗償

保安司班乃信今日在記者招待會上圍釋建議中的法例時表示,當局在該草案的 草擬階段,已諮詢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大 律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及禁毒常務委員金的意見,

他說,香港銀行公會及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在與銀行監理專員及他本人 行積極曹商後,已分别擬備指引,訂定一套内部呈報辦法,以便各銀行及接受存 款公司遵從法例的規定,同時,指引亦有列出一些情況,俾遇有這些情況時即懷 疑交易是與販毒有關的事

班氏綾說:「宮新法例執行時,當局將曹設立一個舉報辦事處,由方及海關 人員一同当值,接收市民提供所知或懷疑與販毒有關財務交易的資料·」

禁毒常務委員會主席蔡永業醫生在評論新草案時表示,該項獲得禁團常務委員 會贊同的新法例,清楚顯示出政府對根除毒禍的決心,並對國際間立法-

公毒販 得益及遏止「洗錢」活動的呼籲,作出積極反應。

他指出:「從販毒所得的巨大收益,毒販不但再用作販毒或資助其他非法活動 ,而且更投資正當生意,賺取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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