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二點七六

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三點三六

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一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

四點三二

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一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以 前所發出的税券;

四點八厘

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或該時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廿九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及

五點二八厘

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廿九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七月廿七日以 前所發出的籃税券。

舉例:

根據一般規定,贈人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繳稅的稅券,則不能繼續 生患

於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八月三十日及九月三十日分别購入的一千元面額儲 税券,而於一九八八年十月廿九日應完税日期用以繳稅,其利息計算辦法如下:

一九八八年

儲税券面值

購入日期

十月廿九日付税

按月忠四元八 角計可得利息

i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

三個月足

十四元四角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兩個月定

九元六角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

一個月足

四元八角

合計可得利忠

二十八元八角

-

-完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