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二點七六
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三點三六
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一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
四點三二
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一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以 前所發出的税券;
四點八厘
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或該時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廿九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及
五點二八厘
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廿九日或該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七月廿七日以 前所發出的籃税券。
舉例:
根據一般規定,贈人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繳稅的稅券,則不能繼續 生患
於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八月三十日及九月三十日分别購入的一千元面額儲 税券,而於一九八八年十月廿九日應完税日期用以繳稅,其利息計算辦法如下:
一九八八年
儲税券面值
購入日期
十月廿九日付税
按月忠四元八 角計可得利息
i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
三個月足
十四元四角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兩個月定
九元六角
一千元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
一個月足
四元八角
合計可得利忠
二十八元八角
-
-完
—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