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當於本年二月二十二日舉行首次會議·

此法律實際上訂出三項有關在公亲地方或任何建築物的公共部份遊蕩的不同罪

第一六○條第(二)及(二)款分别是關於故意妨礙他人或造成他人有理由球 心本身的安全或安寧的遊蕩罪行·

該聽秘書指出:「第一一ğ款是引起最多爭議的條款,在闖釋上所引起的困難 亦較其他兩項為多。」

觸犯該條款者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秘書解釋:「自一九八六年英國樞密院作出裁决之後,該條款現在閨釋為:如 在合理推斷下並無正常目的,則禁止遊蕩·」

他說,在開釋該條款的問題上,樞密院的裁決雖然解決了部份困難,但仍未能 消除批評者的憂慮,

評論人士認為,對驚際的詰問拒絕作答是一項權利,第一六〇(一)款的規定 侵犯這項槎利 - 使人不能接受,而且,要求别人解釋其行為的做法,與智語的 任於控這一般原則大相違背。

此外,亦有人批評遊蕩法例製造没有受害人的刑事罪行;這條例很容易被不誠 粗或過份熱衷的警務人員所濫用,

安巴嫩秘書並提出下列問題:「上述這些批評都正確嗎?有没有把問題誇大?有 没有忽略為防止刑事罪行制定的法律的重要性?要有效地維持一個人口密集都市 的治安,没有類似第一六〇條的法例是否可行呢?」

這些都是小組委員會希望市民能給予意見的問題。

市民如欲發表意見,可於十月一日前致函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

革委員當遊蕩罪小組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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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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