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或堂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以前所發出之税 券,按年息三點三六計i

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廿四日以前所發出之鰭税 券,按年患三點八四運計i

* 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廿四日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以前所發出之能 瑞米·按年息四點三二厘計:

*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廿八日以前所發出之 说券,按年息五點二八厘計及

*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廿八日或半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前所發出之 媚甜券-按年息四點三二度計,

但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月而仍未用以繳稅之税券,則不能繼 續生息。

新利率計算利忠辦法舉例:

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 日分别購入一千元面額她税券,而於一九八八年一月廿九日應完税日期用該等税 券·其利忠計算辦法如下:

金税券面額

購入日期

一九八八年 一月廿九日付税

按月忠二元七角計

可得利息

一千元

一九八七年

三個月足

八元一角

十月三十日

一千元

一九八七年

兩個月定

五元四角

十一月三十日

一千元

一九八七年

一個月足

二元七角

十二月三十日

合計可律利益

十六元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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