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鏖埃沉着病條例草案

授權給賠償基金委員會 動用基金推行預防措施

教育統稱司布立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上說,一九八七年肺塵埃沉著病( 賠償 )(修訂 )條例草案,能長遠地改善建築業及石爾米工人的情況,

布氏在動潍二讀這條例草案時稱,草案將容許肺塵埃沉著病賠償基金委員會推 行預防該疾病的措施,

委員會是於一九八〇年根据肺塵埃沉著病(賠償)條例成立,它獲授權動用來 自對建築工程和石礦產品所徽收税款的基金-向肺塵埃沉病患者或其家屬付給 賠償·

布氏說:「但目前委員會卻無權把基金款項用於推行肺塵埃沉着病預防措施方 面,例如疾病成因的研究,以及為有可能患上此病的工人所採取的保護措施。」

布氏指出這些措施可包括對從事建造業及石礦業人士進行教育和宣傳,以收更 好效果,

他預料預防措施的開支,每年不會超過一百萬元。他又説假如有不審慎的支出 亦有方法可以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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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建造業及石礦業均有代表出席委員會,委員會每年須向港習提交活動 計劃及收支預算。」

為加強這方面的監察-草案亦訂明,如有需要,港督可要求委員會修訂和重新 提交計劃和預算,

布氏説,條例草案亦准許基金委員會註銷無法收回的債項:他指出基金委員會 現時並無法定權力,可將這些在基金帳目積累的債項註銷

「這項做法符合一般會計程序,即如果已透過所有法律及其他途徑,而仍未能 收回債項,即可以註銷。」

承建商宣布破產-或辦理清盤,基金委員會將被列為無擔保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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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氏說,基金委員會自六年前成立以來,所收取的款額共達一億六千二百萬元

,其中無法收回的款項只為六十萬元 -佔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三十七,

條例草案辯論押後·

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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