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長期服務金計劃
賦予工人更大的保障
長期服務金計劃自去年一月生效以來,經已接近兩年,期間,計劃的有關規定 並無重大缺點出現·
長期服務金計劃原本只是尚保障任何僱員如非因紀律原因或裁員而被解僱-
自動辭職者,均有資格享有長期服務金
在此項計劃下,僱員必須為僱主連續服務達到某一規定年資,方可享有長期服 務金・有關之規定服務年資舆僱員年齡之關係如下:
年
齡
四十一歲以下
四十一歲 四十二歲
四十三歲
四十四歲
四十五歲或以上
規定之服務年資
十年
九年
八年
七年
六年
五年
長期服務金之數額計算方法,為每服務一年可獲一個月工資的三份之二,但最 高額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資之總和,
日薪或以件工計僱員可律之數額,則以每服務一年享有十八日之工資計算,
此外,年青僱員可獲之長期服務金,按年齡比例速滅,計算方法如下:
一齡
可獲之長期服務金比率
百分之一百
卅六歲或以上但在四十歲以下 卅六歲以下
百分之七十五
百分之五十
四十歲或以上
僱員可追溯之服務年資,初步以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為限;以後,每過一年可
向後追溯多一年,直至一九八九年為止,屆時,可追溯之最終年限為一九七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