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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注意:下稱已於昨晚經由新聞發布機發放

立法局外舉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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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符合若干條件

鑑於星期三(十月十四日) 飼養宮舊農民在立法局大樓外舉行示威一事-政府 已對在該建築物附近舉行公衆集會的安排加以檢討,

政府發言人指出,法律規定,凡為了在關係公眾或部份公衆利益的事上表達意 見而組織之公衆集會,都要在最少七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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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為了公象的安全利益-警方有權禁止一個雖已通知警方,但有可能 秩序紊亂的集會舉行,亦有權處理正在舉行集會時發生的騷亂或可能擾亂安寧的

他說:「純粹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生意、商業、教育、宗教或慈巒目 的而組織的公眾集會,並不需要知會警方,而公衆集人數不超過三十人·在私 人地方舉行而可容、或預期有不超過二百人參加的集象,及在教育機構内舉行的 集,亦可獲豁免·」

今後政府的意思是,一般而言 - 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批准在立法局大樓附近 舉行群衆集會:

* 事前已知曹警方

* 集幽人數不會太多-

集畬在一處適當的户外地方舉行,例如愛丁堡廣場或遮打花園,並祇能讓小數 目的代表到立法局大樓遞交請願信·及

* 集鹽在安全和有秩序情形下行,並不會為他人帶來太多不便,

發言人指出,在一個自由社會裏,市民公開發表對涉及公衆利益事情的意見的 權利,是連帶著一項相應責任的,就是不能因此而侵犯他人同樣享有的不受打擾

·不受擾亂的權利·

列述向警方知會舉行公眾集會的程序的中英文軍張,可於各政務處和政府刊物 中心免費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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