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他認為條例草案的規定已足以照顧罪犯與社會大衆的利益,同時,在不同的情 況下,受監管的犯人可再度被囚禁,
何潑員特別指出,為碳保條例草案的施行確屬審慎明智,僅是讓那些最能從此 計劃獲益的犯人受惠·條例草案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權力,可在規例中訂明「受 監管下釋放囚犯」委員會的運作程序,以及在規例的兩份附表中指定各項用以监 管發出監管令事宜的程序和監管令的附帶條件
-
他表示 - 條例草案所規定的釋放計劃能否奏效 - 極大部份决定於醬後服務的質 舞,所以,他很高興得悉懲教署近年成立了心理率務組,及與中文大學合作-為 職員開辦兩項在職訓練的深造課程,使該署能夠提供更優良的輔導服務,
人利益互相協調?」
然而,何議員仍有三點疑問,希望政府當局澄清及作進一步保證·
第一-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監管獾釋放囚犯的工作,得由懲教署署長指定的 人士執行,他問:「在付諸實行時,當局將會委任什麼人執行監管釋囚?懲教署 編制以外的人士會否被委任擔任這項工作?若然'這些人士須具備何種資格及如 何確保他們對所指派的任務作出承擔?」
第二,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3) 款規定 - 懲教署署長如認為為保障公衆利益 而須立即將罪犯再度監禁,則可下令撤銷監管会·由於语條款賦予懲教署署長 一項無約束的權力,可以自行決定撤銷監管令,何議員問:「這畬否導致權力的 濫用?『公眾利益』這概念在什麼情況下才引用?而這項規定怎樣與維護犯人的個
第三,有些立法局港員亦頗應到,囚犯一旦選擇參加受監管下釋放計劃 - 便 喪失所得的減刑,對犯人來說,未免過份苛刻·「為使這項計劃為公平,更 犯人所接受 - 議員建讓應考慮將獲減刑期從受監管期限中扣除,這條例草案實施 三年後,將會進行檢討,以評估其成效-屈時可考慮上述建議。」他說,
·
-K-
立卅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