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假釋計劃受 【士歡迎

立法局議員王澤長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二詭辯論一九八七年囚犯(受監管 下釋放)條例草案時表示,該條條例所戴的「監管下試釋」及「釋前就業」兩項 計劃將會受到社會人士歡迎·

王議員為立法局研究該條例草案專案小組的召集人·

王議員說:草案所提出的兩項計劃可視為在本 打假釋概念的第一步,

他說:「政府早於一九七二年便已成立工作小組來詳細研究這項建議,當時没有 繼籬探究诋項假釋制度的主要原因,是世後輔導服務及設施不足。時至今日,我 們在對待罪犯,幫助他們改過自新方面已取律相當多的經驗,」

他指出:假釋制度的基本目標,是協助罪犯洗心革面,重新投入社會,僅是有機 金成功改過自新及真正願意擺脫犯罪活動的犯人,方獲准假釋·

王議員强調:「在這兩項計劃下,犯人所服刑期並没有縮短,唯一的分别是犯人 將海准在一段期間内享有一些自由,使他能逐步適應社會的日常生活·

他又表示,立法局的專案小組業經徹底研究過該條條例草案- 議員雖然支持該 兩項擬議計劃的主要原則,但認為在實施該兩計劃時,當局必小心監察以下三 方面。

他說:第一方面關於「受監管下釋放囚犯」委員會與律政司在處理輕微觸犯監管 令規定的犯人時所負据不同而相關的眼類問題,

他表示:由於觸犯監管令的任何規定均刑事罪行,而提出檢控與否是由律政司 決定,因此議員預料該委員會與律政司兩者之間的權力可能會有所衝突·

他說:「舉例而言,委員會在考應一切有關情況後,建盡不應撤銷監管令,但律 政司仍可決定檢控該名犯人,在此情況下,委員與律政司方面的決定便會發 生矛盾,因為試釋的犯人一旦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其監管令便會自動撤銷。」

「因此,議員所關注的問題是,盈與律政司之間必須有良好的協調,以免 因犯人輕微觸犯監管令的規定而可能引致委員會與律政司之間出現難題,」

王議員表示:第二方面是關於懲教署署長可撤銷監管令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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