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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下或任由冷氣機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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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任何人如掷下或任由冷氣機墮下,以致危及或傷害在公衆地方内或附近的人士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乙條,則屬違法,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

地政工務司區士培今日( 星期三)在立法局會潑席上,答覆潘志輝融員所提問 題時,作上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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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如事件在樓宇進行裝修工程期間發生,則地盤的主承建商及負責裝修工 程的承建商均屬律法,不過,如果承建商能證明,在合理情況下無法防止冷氣機 堕下 - 或已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事件發生,則不會被判有罪·

區氏續稱,雖然這是一種不容置疑的犯罪行為,但是,根據上述法例第四乙條 第一部份-要決定應由誰承擔責任,並不十分容易·如果能確定誰人把冷氣機從 建築物擲下,則案件處理尚無困難,不過,要認明及證實潍人任由冷氣機從建築 物墮下,卻並不梢軍,尤其是在頗為曾違的樓宇出租及分租情況,所以,往往有 需要根據租約及分租約的規定,決定誰人負責保養樓宇出現問題的部份(如果事 遗症因樓宇出現問題),以及找出有没有特别條款·規定租户對自行安裝的固定 裝置進行保養。

他說:「就刑事肯任來説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規定,已配最適當,但其他罪 名亦可能適用,視乎冷氣機如何從建築物墮下或被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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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想像到,如果有人從建築物椰下冷氣機 - 而法庭又能證實他的意圖 這人便犯上謀殺或意圖謀殺罪,對於不十分嚴重的案件,則控告誤殺、引致他 人身體嚴重受傷及不同程度的毆打等罪名,亦是適鈸的·

區士培表示,至於有關民事寳任的法定條文,佔用人責任條例對這種情形適用,

「根據該條例,樓宇的佔用人負有共同保護安全責任,例如確保受邀使用楼宇 或獲准逗留該處的訪客有合理程度的安全,因此,如果冷氣機由佔用人的根宇掉 下並傷及訪客,因而違反共同保護安全寰任,該佔用人便須負責·

「如果合約訂明業主須負責維修冷氣機,而業主失責,以致冷氣機由他所擁有 的軍位堕下或被人擲下,造成有人損傷或財物被毀,創業主亦須承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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