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以前所發出之磕税 券,按年患三厘計;
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或当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以前所發出之税 券,按年息三點三六計;
* 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或省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廿四日以前所發出之碲 聯券,按年患三點八四厘計及
* 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廿四日或堂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以前所發出之 儲稅券,按年忠四點三二厘計,
但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繼税之儲税券 - 則不能繼 借生息,
新利率計算利息辦法舉例:
於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及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四 白分别購入一千元面額税券,而於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應完税日期用該等 税券,其利息計算辦法如下:
儲税券面額
購入日期
一九八八年
按月忠四元四角計
一月十三日付税
可得利忠
一千元
一九八七年
三個月定
十三元二角
十月十四日
一千元
一九八七年
兩個月
八元八角
十一月十四日
一千元
一九八七年
一個月足
四元四角
十二月十四日
合計可得利益
二十六元四角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