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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食物條例刑罰將加重
行政局根據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五十五條(一三二帝 ) - 制定十項修訂 規例,增加及修訂舾犯食物衛生條例的最高刑罰,並於今日(星期五)刊載於靈
鑑於現時第一三二章内各項食物衛生規例所訂的刑罰已漸漸失掉其阻嚇作用, 故有需要條訂現行刑置,以便改管制以保障公衆衛生
文康市政科發言人説:「經修訂的規例乃根據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頒布的 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條訂)(第二號) 條例而作修改,務求使法例規定的最高 蜀款提高至二萬五千元及每日罰款六百元」
他指出:「毀高形劉監禁六個月創維持不變,」
發言人表示:「這些改變乃根據一九八六年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聯合工作 小組就修訂刑罰所發表的結果及提議而制定的。」
發言人略述修訂的規例,詳細内容如下:
(一)除指定許可的染色料外,違例出售任何含有染色料的食物予市民通用,最 高刑罰由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增至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每日 款由五十元增至一百五十元
{二)違例出售任何與奶粉規例不符的奶粉-最高刑罰由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三個 月增至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三)连例输入任何没有官方証書的肉類或家禽 - 最高刑罰由罰款二千元及監禁 三個月增至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四)違例出售任何含有礦物油的食物予市民,而又不符衡物内礦物油規例中的 豁免條件,最高刑罰由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增至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
〔五 〕 違例出售任何未經許可的人造槽予市民食用-患高刑罰由罰款五千元增至 二萬五千元(最高刑罰監禁六個月,則維持不變·}
六)違例出售任何含有金屬成份的食物予市民食用,而含金屬足以對健康 構成危險或有搵害,最高刑劉由罰款一萬元增至二萬五千元·(最高刑罰監 禁六個月,則維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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