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卅 二

授宅建築事務監督

收回必要施工費用 有利大厦管理工作

立法局證員鄭漢鈞今日(星期三)表示,一九八七年建築物條例一修訂草案 建議授權建築事務監督收回附帶工程和服務所濤的費用,這點在大圓管理工作上 對業主大有裨助,

鄒氏在恢復辯論該條例草案時指出,根據現行法例,對建築物有責任的人未 有自行進行有關工程,則建築事務監督有柑公衆安全進行該等工程,並收回所 涉及的直接费用,

他說:「間接和附帶費用是無法收回的,於是建築事務監督對消除危險所需工 程的附帶工程便嚟略去不做·」

鄭氏說,事實上兩局議員收到區議員和私人樓宇兼主投訴,指出這情況使人 不滿•

他表示行政立法兩局的地政工務小組已與政府當局討論過此開復,而草案中提 出的建藎,正好解決了這方面的困難 ·

不過,鄭氏指出,當局必須確保只按最低费用進行那些必需的工程,因而不致 為業主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他說:「負責大厦管理事宜的主應盡其本份,與建築事務監督通力合作,」

他補-

說:「雙方有良好溝通,便可確保所進行的工程和所涉及的費用能使各 方面均感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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