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動網乃根據已故總督於去年十月在立法局上致辭時所宣布的決定,
「
在日常用途上,不論是委任、民選、或官守議員,都一律稱為議員,但由於常 規内提及的議員,其所搶當的角色,各有不同,因此,有需要區分為「官守議員 」或「官守讚同以外的其他議員」,視乎該激員是否官守而定,
另一項修訂是將盡識常規第九條所規定的休辯論時間,由三十分鐘延長至 六十分鐘
霍氏說:「這項更改反映出在本局證車程序中,休會辯論日形重要,同時,各 位議員亦比前更有興趣在辯論中發言」
他給說:「經驗顯示,三十分鐘的時限規定,是很少能夠予以遵守,」
「但倘若要保留休辯論的特色,實施若干程度的時間限制則是有需要的,將 時間限制定為六十分鐘,而最後十五分鐘留給官守議員作答,似乎是恰到好處,
「休會辯論的時間限制雖會延長,但主席可以決定延長辯論時間的有關條文, 則不會有任何修訂,根據以往的經驗,主席須要引此項條文的情形,已司空 見慣,但当施行新的時間限制後,上述條文只會在例外的情形才會引用,
另一個修訂則涉及財務委員會的程序,
他說委員會最好能以傳閲方式討論有關文件,尤以在本周休會期間為然,
他又稱第十八(c)條目的在修訂製常規第六十條,容許財務委員會這種做 法,但是同時亦作出保障性的規定,訂明任何事項,倘若未能在傳閲時取评全部 在香港議員的同意,便須另行在委員會所召開的會議席上決·
完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