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瞵予兩項囚犯假釋計劃法律效力的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 兩項計劃為「受監管下釋放囚犯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

保安司甜法斩在動護二路一九八七年囚犯(受監管下釋放 ) 條例草案時表示, 條例草案對成立「受監管下釋放囚犯委呂會」一事,作出規定,該委員將就須 按法例作出決定的事宜,向總督提交建議,

謝氏指出政府考應在香港推行假釋制度-已超過十五年,政府一向認為這個制 度對社畜和對有關人士都大有裨益··一

他解釋說,對於整個社會來說,該制度成功與否,主要出乎有多少囚犯在獲釋 後-不謝重蹈覆轍,再次犯罪·

謝氏說:「除非囚犯冥順不覺,死不悔改,否則,假釋測度可提供一個大好機 謝,讓囚犯在點可能改過自新的時候,准得釋放,重返社會,」

「因此,為囚犯作出假釋規定,應可減少囚犯再度犯法而危害社旁的危阻·」

他說,對於因犯本身來說假釋制度是其中一個最好的辦法,幫助他們適應新環 境,亦即從紀律極嚴的監獄釋放出來,返回社帝過正常自由的生活·

他續稱:「經過協助後,他們應更能奉公守法,不再犯罪·」

谢法新表示在過去-閒但是本港缺乏设方面的經驗,及懷疑這個計劃能否獲得 市民支持·現在,這兩個問題都已解决,

他解釋說假釋是由當局小心重選路可能成功重返社會的囚犯,在接受監管的情況 下提早釋放,

他说 「我們建議在囚犯服刑二十個月或刑期一半一以較長者為準) 時,黃德 予以假釋,」

鑑於懲教署對曾經羈留在教導所,勞役中心及戒毒所的人進行禁後輔導,已有 差不多州五年的經驗,表示該署定能憑按這些實的經驗,對獲得假釋的成 年犯人提供適當協助

他說該黑並會增聘若干人角色市话项工作,

立四十三

市民重視協助囚犯改過自新 假釋計劃極有可能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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