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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訂建築物條例放寬規定 小規模渠務工程毋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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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工務司班禮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一九八七年建築物( 修訂 } 條例草案對建築物條例作出修訂,目的是使條例配合最新情况,以及在實 施方面,取得更高效率

班氏在動繊二讀該草案時說,認可人士及結構工程師注册委員會共由三名政府 人員及六名非政府人員組成,其會潑法定人數為六人,其中須包括全部三名政府 人员在内

這項規定曾引起問題 - 因為如有任何人抱恙,原定會滋及其他預早安排的專業 面談便不能如期舉行·草案第三條因此作出修訂,將會港的法定人數減至五人, 其中只須兩名政府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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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氏稱,雖然申請人對認可人士及註册結構工程師註冊委員會的決定有上訴准 是項惜利並不適用於延期處理申請的情形,而屢次延期是不公平的。該條例草 寨在建築物條例中增加一款-規定對每項申請只准延期一次

班氏說-建築工程採用鋁及其他金屬、玻璃、塑膠和合成材料日漸增加,而掘 路、打楼及地基工程亦需嚴密督導及監管,以確保公衆人士的安全,但這一切都 不在建築物條例的管制範圍内,該條例草案第四條建融擴大該條例的範圍,將這 些項目包括在内·

他說:「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建築事務監督可為公衆利益進行各類工程,並可 向未有自行進行有關工程的人士追討工程的直接费用,但是, 進行工程時經常會 涉及若干雜鸢是無法追討的·該條例草案第五及第六條對建築物條例作出修訂! 授權追對這些费用」

班氏表示:「不過·当局是索盡可能將這類工程及服務減至最少。」

他說,根据建築物條例,不涉及樓宇結構的建築工程,可毋須向建築事務監督 申請批准,但如果工程涉及現有渠道的更改,則無論規模如何細小,亦須辦安全 部申請手續·

他說:「這項規定延長牌照的處理時間,特別是酒樓及各類持牌樓宇的牌照申

該條例草案第八條寬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使小規模的渠務工程可毋須向建築 事務監督申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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