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草案規定,如病人或其親在最初有權向審裁處提出申請之日起十二個 月内,不行使該項權利,則醫院院長或懲教署署長(視有關個案而定)必須將該 病人的個案,提交該審裁處作自動複查·
湛氏說,草案第二十六條塊訂一項條文,規定各精神病院院長或懲教署精神 病治療中心監督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受羈留的病人,以及其一名親恩· 得知病人在該條例下應享有的梭利,
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裁判司如有理由相信某一所私人樓宇内,有根據該條例 應被帶往或再被帶往適當地點的人士,或該樓宇内有懷疑患神經錯亂的人士,則 可頒發令狀,授權警務人員或其他獲授權人員,在一名認可社會工作者或社康精 神科護士面前,進入該樓宇,
他說-草案第二十八條亦授權警務人員扣留懷疑神經錯亂的人士 - 並立即將他 送往普通科醫院的急症室,警方可將該名人士蘇留在醫院達二十四小時,以便接 受醫生檢查,及作出所需安排,使他獲得治療和照顧,
警務人員在行使這項權力時,必須覺得該名懷疑神經錯亂的人士,應立即接受 照顧及監管,而且該名警務人員必須認為,為該名人士本身利益及保障他人安全 起見 -一定要採取行動,才可以行使這項權力,
權
湛氏說,當局曾就所擬修訂本項-廣泛徵詢各醫學會和其他專業團體、兩間大 學、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以及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的意見 並已根據所收集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作出若干條訂,
他更促請各議員在考慮這條例草案時,應從整體藩眼·
他說-滿局是經過審慎研究和廣泛討論後才擬備這條例草案-而政府認為其中 所載的是一套能-
分兼顧各方面需要的條款·在衛生福利服務中,精神健康要算 是較棘手的一環,有了這套條款後,我們在處理這方面的工作時,便能應付裕如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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