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第二項及第二項候自使需要照顧和保出的紀錄,可以立即得到醫療·
A
他說根據現行條例第34A條的規定,兒童法庭獲授櫑在監管令中,加入一些該法 庭認為必需的規定使受監管的兒童得以接受精神方面而非身體方面的治療・
他說:「這曾造成不少困難,特別是如果受監管兒童的父母並不合作,拒絕讓子 女接受治療,甚至不同意讓其接受身體檢驗,以確定是否受傷。」
他訴說:「事實證明有時亦很難向有關父母取得所需的同意以便讓其子女接受 健痴·如果得不到這方面的同意,受監管的兒童或少年便可能會喪失接受所燐治療 的機動」
湛氏説草案第4條修訂原有條例的第34A條,使兒童法庭可以在監管令内,加入 着令受社會福利署署長監管的兒葦,接受身體及精神方面的内外科治療的規定
文
醫
規
療
他續說,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懷疑兒童受到盧待而須接受鹭療或身體檢緞-以 確定是否受傷 - 但又未能取得其家長同意,現時並無法例條文規定須將兒童送院 接受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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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根據第34E1條的規定,有關人士只能首先將該名兒童送往「收容所 」,然後才可根據第34ES)條的規定,將他獬送到醫院・」
「這項程序頗為繁複,如果該童急須入院接受治療,則這程序更可能並非符 合該童的最佳利益」
「草案第5條就第34E(1)條條文作出修訂,規定兒童或少年如須接受治療,有 關人士可在情况需要時將其直接送往醫院及留在醫院内·」
湛氏說第四項修訂是與現行條例第441條授予社福利署署長强行進入樓宇的 役力有關,
强地可藩
他說:「鑑於去年市民對於郭阿女事件的憂慮,並考慮到英國法律的有關條文, 規定有關方面必須獲得由太平紳士所簽發的命令,始可强行進入住宅樓宇,因此 當局建議社福利署署長必須向裁判司,兒童法庭或地方法院取得命令,始可讓 獲授權的人員,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為執行其服務而强行進入任何樓宇·」
湛氏說本條例草案中的建議,已獲得社會福利諮詢委員鹽、香港律師會、香港 大律師公會,以及香港家庭法例協會的支持·
該動議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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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