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銀行業條例若干條文

一九八七年銀行~訂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目的是修訂一九 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若干條文,以改善其運作效果,澄清其含教或消除在國釋方面的 疑感

政府發言人說,在若干情形下,政府亦藉此機會糾正這項在一九八六年制定的條 例在行文措詞方面的輕微謬誤

發言人解釋銀行(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款時說:[其中一項建議中的修訂是 修改[存款∞一詞的定義,將認可機構所發行的那些債券或證券,若其招股章程已根 据公司條例登記,則可被豁免在條例範圍以外,

他說:「此蚪達致的效果,是將認可機構當作其他公司一般蹤待,亦即回復以往接 受存款公司條例的情况

發言人稱,這項修訂將消除對某些註册接受存款公司進入國際資金市場一種並 非故意的障礙,在這些資金市場,債券多是以小面額發行以確保適合市場銷路

他繼謂:E條例草案亦建議修改有關轉讓接受存款牌照的條款 ·目前在符合某些 條件的情况下接受存款的牌照祇可以轉讓予一間注册接受存款公司

他説:「不過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在監管的立場,將牌照轉讓予一間不是注册接 受存款公司的機構會較為適合,草案第十一條就此作出規定,但要得到財政司的 批准;

發言人緒說:[草案第十四條有三項就原有條例第六十九ㄑ一)條所作的修訂, 關乎售或處業務及重整資產

他說,首先,在註册接受存款公司的情形,得到銀行監理專員的事前批准便已足 鈎,~目前智財政司的批准 ·監理專員是這些機構的注册当局·

t其次是澄清這款的範園,修訂後祗是這機構的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的售 或處置才須事前批准;不涉及這些核心率務的售或威則祇須向監理專員具:

他說:「第三點是褫在減低資産的情况下才需事前批准,其他資產重整事宜則袛 鼎具報監理專員

發言人說:【這些修訂目的是減少不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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