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的聲明

有居住的連系:

中、英政府在一九八六年七月於倫敦舉行的聯合聯絡小組步議上,就成立新船 舶登記處的原則達成協議.

許氏說 ·其終於一九八六年十月,發表了為成立新的船舶登記處而採用的一般

他說,該聲明提及的重要原則之一,涉及旗幟問題,船隻登記後該船即可掛上登 記地的國旗,亦决定了該船的國籍,

[旗幟所國家有權對該船行使裁判檬,並可控制該船i

許氏說,因此,就本港的情形而言,當修改登記冊時,便需要作出安排,使船隻掛 上的旗幟能夠顯示該船的國籍和它是在本港登記的·

他說,該項一般原則聲明亦列出幾項可以保證新登記處運作良好的原則 航海 安全程度要維持在高水平,而在本港登記的船隻所用的設備亦需達國際認可的標

至於人員方面,許氏说这些原則規定,能否受聘於船上,完全取决於該人員的專 業或技術資歷 ·

·換言之在新登記用上船隻上工作的各級船員,是没有國籍規定的

許氏隨即列舉原因,指出為何不堅持立例規定在香港船隻上的海員必需與香港

首先,如果這樣做,將與儘可能減少改變的目標不符合;

第二,在全部香港船隻已有的職位中,由香港船員出任的幾近半數!而遠洋輸船的

比率則的三分之一~,因此,並無需要立例作硬性規定;及

第三,目前及在可預見的將來,香港合资格的高級船員人數,是不足以應付現已 在香港注册船隻的需要。

他續說:「反之,我們已選擇了一個解決方案,為香港現任海員及或會任職海員的 人士,提供足夠的訓練措施,使他們達致高職業水平,從而享受較大的受僱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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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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