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亦表示草案内的多條條款,旨在使司法式手的運用更有效率,
第一條條款是最高法院上訴庭通常有成員三名,但有些上訴案,是可由兩名成員 聆訊的。今後,由兩名成員聆訊裁決的上訴案件範圍將予擴大,這包括以下案件: ~一與訟各方都同意由二名成員的上訴庭聆訊便可的上訴案;~二~原來由三名成 角的上訴庭聆訊的上訴案,後來其中一人因故未能總結出席聆訊:~三~其他各類由 首席按察司指定的上訴案·
他說另一項條款是某方欲就法定的審裁處!例如人民入境事務審裁處或土地審 裁處了的裁決提出上訴,必須先向法庭取得批准,方可進行上訴,這樣便可避免有一 些上訴理由不-
分的案件·
唐氏説:「其他的修訂建議,旨在使最高法院可以進行管理上及組織上的改革:
第一,條例草案增訂新的條款,使首席按察司可以任命一位或多位上訴庭按察司 [副庭長],以掌管高法院上訴庭的三個組別·
第二,條例草案亦 讓將[高等法院]鸪名為[香港最高法院1
第三,條例草案亦規定只有有畫格價委任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士,始能獲委任為 首席按察司 ·目前,對於這一重要職位,並無資格上的限制 ·
唐明治表示,條例草案的大部分條文,有助於澄濟及改曹法庭慣例·
唐氏說:L條例草案潑增訂新條文,以堵塞法庭權力方面的現有漏洞,使法庭有 楹頒令以欠債人的財產作為其所欠債項的抵押品,此外,新條文並賦予法庭更大的 *力,以便可以將第三者欠欠債人的款項扣押,作為欠債人還款給其債權人之用
·新條文又規定當局可把普通法内有關法庭偉力的現有條文編算整理,從而規定租 户可免因未能如期繳交租金而致被没收租約,
再者,若干法律上不妥善的規定及過時的賠償方法將予度除·法庭將有較大和较 靈活的松力,在索償及追討債務的案件中,判令加付利患,
法庭判令営事人支付訟費的權力,將由最高法玩規則轉併入最高法院條例内,以 確保此等權力的效力·
如说:【近來,若干學術性文章對法庭是否有權就行政措施進行司法檢討一半 示懷疑·為消除種種疑應,條例草案將在最高法院條例中加插一項條款,特别賦予 法庭此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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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並對民事訴讼程序提出不少其他訂,
立 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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