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六年四月三日以前所發出之儲税 券,按年忠三點三六厘計i

* 在一九八六年四月三日或当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四日以前所發出之儲 税券,按年息四點三二厘計;

在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九日以前所發出之 儲稅券,按年息四點零八厘計;

* 在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九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以前所發出之 儲税券,按年息三點三六計;

*: 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或堂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以前所發出之儲 脫券,按年息二點五二厘計;

在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以前所發出之储税 券,按年忠三厘計;

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或蠹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以前所發出之儲税 券,按年息三點三六厘計及

*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發出之 儲税券-按年息三點八四厘計,

但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繳稅之稅券,則不能繼續 生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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