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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並訂有條款,容許兒童法庭在發出的監管令内包括著令受監管者接受 内外科治療的規定~任何在家庭内未能獲足夠照顧的兒童或青少年,可根據發出的 監管令,交由社步福利署署長監管1.

發言人說,這項建議中的修訂,將那些受社福利署署長監管的兒童及青少年在 有需要時,能即時接受醫療,根據這項條款處理的兒童及青少年,他們的父母或監 誰人將正式接獲通知有關法庭的聆訊,而父母或監護人亦有機在法庭上表達他 們的意見,法庭在發出監管令前,將會詳細考聽他們的意見,

建議中的修訂將不會影響一名有能力自行同意接受治療的青少年的楷

根據目前條例,兒童法庭有權在它認為有需要時,將受監管者的居所或接受精神 方面治療的規定列入監管令内·條例没有訂明受監管者接受身體方面治療的條款,

他說:[這規定引致若干困難,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不大合作的父母拒絕同意讓 其子女接受治庶或接受檢查以確定他們是否受傷:

發言人說:[事實又証明,當父母精神不平衡或有缺陷時,在這情况下要取得所需的 父母同意,讓其子女接受治療是有困難的,若得不到父母同意,受監管的兒童或者 少年可能被剝奪所需接受治療的機團

條列草案又建磁條訂現時的條款以便作出規定,倘若任何感化主任,任何經社會 福利署署長以書面授權的人士,或任何警署警長駹級的警務人員的意見認為一名兒 童需要接受緊急醫黹理或治療,該名兒童可直接送往醫院,而非送往[收容所1 .

條例说定一名感化主任,任何經社福利署長以書面授壮的人士,或一

名警署警長職級的警務人員 職級的警務人員可將一名看來需要照顧及保護的兒童或青少年,送往 港鉛根據是項條例聲明,並在保護婦孺t收容所令的附表内訂明的I收容所] ·醫院目 前並不列於附表内,

發言人指出,當一名兒童被懷疑受

傷,而當局又未能取得其父母的同意讓他接受這種治療,在這種情況下該名兒童只 能首先被送往[收容所,然後才能由主管收容所的人丹轉送往醫院

發言人說:[這項程序實屬累,况且假若該名兒童立即需要醫療護理,這程序對 他或許亦不是最好的;

條例草案亦建議修訂社福利署長强行進入樓宇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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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要接受治療或檢查以確定他是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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