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保婦孺條例 使處理盧兒案程序改警合時

政府建議修訂保護婦孺條倒,將引用本條例處理虚待兒童案件的程序及安排加 以改營,以及更切合時宜.

衛生福利科發言人今日~星期四~表示,有關的法例修訂是由一個工作小組提出 小組是甜市民及傳播界對郭亞女事件表示關注及行政立法局議員福利事務常 務小組的建議而於去年十一月成立,

發言人表示,工作小組由衛生福利科,社會福利署,醫務衛生署及律政署的代表 組成·小組察覺到,保護婦孺條例於一九五一年制定後,曾經過多次零碎的修訂,而 在過去多年來,重點已由保護婦女及女童免陷於從事應召生涯及其他形式的性剥 削,轉移至保護那些需要照顧及保醚的青少年及兒童、

工作小組發覺,條例的若干條款已不合時宜,有些則極少應用,因此裙讓全面檢討 這條例,有關檢討顧及情况的改變及其他有關條例的條款

發言人說:[由於全面性的檢討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成,工作小組認為需要急切 制定若十條訂,以改灣目前處理待兒童案件的程序及安排·

一九八七年保駆婦孺(修訂)條例草案其中一項建議中的修訂作出規定,有關七 歲以下兒童的監護訴訟,可以在兒童缺席的情况下進行,但規定他的雙親其中一人 或監護人出席,或者如能知道父母或監護人的行蹤,則必須事前已通知他們有關法 庭的聆訊

同時,兒童法庭將有酌情處理,如認為有需要,可決定是否需要有關兒童或青· 少年出庭

發言人解釋,根據目前法例,一名兒童必須被傳召出庭才能决定他是否需要照顧 及保護「他說:「對於那些年紀太幼,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小童,或他的意見不能被 法庭考慮的情況下,這項規定似乎不能達到任何有用的目的,再者,假若案件須在 法庭辯論,對一個&小童來說可能會是令他們感到創痛的經驗,

發言人並指出,建議中的修訂並顧及少年犯條例的條款,根據該條例,七歲被視 為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

發言人補-

:[工作小組認為,一名七歲或以上的兒童,已達到為自已的行為負責 的年齡,有楷在為他利益進行的監盡訴訟中表達意見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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