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訂商品交易條例 容許商品期貨商人 出任商品交易監委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議二一九八七年商品交易~修 條例草案,使堂局可以委任商品期貨商出任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成員·

林定國指出当局認為第十二條第1款對監察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成員及委任核數 師所定的嚴格限制是不必要的,

林定國證稱,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胃會的主要服蹺,是就商品期貨合約交易事宜 提供意見,執行商品交易條例各項規定,以及監察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活動.

他說:「鎖於商品期貨米腦專門行業,崇務日趨複雜,委任一些積極參與期貨交易 的人士出任委員泰成員,對委員會將有裨益,亦有助於期貨業的正確發展、

林氏補-

說:[不過,根據現有條例第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任何按該條例本季 位或受僱執行該條例的人士,均不得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商品期貨合約交易,或 與任何與商品期貨合約交易有關的行動或業務·

他說:「這使當局難以物色適當人選出任該委員會成員:

在指出證券條例並無這類限制證券事務監察委習會的條文的同時,他說建議的條 打使律專業商品期貨商可受委為監察委丹成丹·

他進一步指出:【不過,受僱執行商品交易條例的公蹤人員,則仍然禁止進行商品 期貨合約交易 ·

他說:「基於商品市場的性質及根據委員會的經驗,委員會的成員不會因為擔任 公恥的緣故而暗中利用易於引起價格波動的資料1

林氏並且說:[同樣理由亦適用於根抽商品交易條例成立的其他委員會的成色, 及由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委任,負責審核商品交易商帳目的核數師,這些人士亦包括在 第十二條第1款範圍内·

林氏緒說:【為預防有不正当利用消息的情況發生,我亦建議修訂條例第十一條 第 (3) 款,規定任何人士不得為個人利益或避免個人扮失,或為他人利益,或為避免 他人摸失,而利用他在執行條例所規定責任或職務時所獲得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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