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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九八七年監管令~住宿規定)條例草案,就懲教署指定 樓宇作宿舍及其管理事宜,制定明文法規,並就此目的,將上述房所稱為「宿舍I .
目前,根據戒毒所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勞役中心條例及教導所條例被判服 刑的人士,在服刑期滿後,可被要求接受醫時性監管住宿,即入住中途宿舍、
這些中途宿舍是由歷教署管理·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制定中途宿舍的指定及管理的法律條款,並於草案内稱為
新條例草案使監獄條例增加二十四~乙~一節-眶予保安司推力去指定宿舍的地 點,及將宿舍交由懲教署管理·
這節將授程 教署署長向有工作的住宿者收取生活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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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戒毒所條例及教導所條例,使條例内所列監管令的情况包括· 入住宿舍 .
條例草案將於六月廿四日提交立法局.
金融事務司周二樓記者
金融窜務司林定國將於下星期二~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中區拱北行六樓政
府新聞處新聞濑室出晤記者·
編輯注意:欲迎派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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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年監管令~住宿規定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