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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的修訂容許疑犯可向廉政專員隨時申請委回旅行証件,令程序較為公平和 有弹性。
他說:「發還証件的條件,是持証人的再次露面並交選証件,而持証人有可能需要 給予足夠的保証金·條款中容許就因被拒發還証件和因被加付不合理條件而上訴.1
唐氏說,另一項修訂,使當局可逮捕不遵守發選証件條件的人士,及没收保証金·
條例草案亦規定当局在調查疑犯時,如果相信他正計劃離開香港,可以將之拘捕 同時亦准許他擔保 ·
疑犯曾作出要求,僅於在短時間内籌備一大筆保釋金的困難,他們應可以物業, 特别是契約,去代替部分的現金保釋,
唐氏建議條訂條例以容納這項選擇
他說,另一點基於實際經驗的修訂,就是容許布政司簽註一份証集,証明一個公 務員或前任公務員的身份和薪金·
【這証書避免了在少有争議的問題上,無須再由政府各個部門提供文件和証人 還証書賞然可以為被告人所反駁:
其他的修訂包括「公務】和【公共團體成員]的新定義,和廉署職員在調查一項 違例事項,和在發出告示和法令以禁制涉嫌人士物業財產的交易時,現有權力所存 在的不肯定之處的輕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