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修訂1條例草案 律政司立法局動謙二發

律政司唐明治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租,修改反貪污法例,旨在澄清或改醬現行 程序,或修訂有關刑罰·

唐氏在動謙二諸一九八七防止賄賂條訂條例草案時稱,上述修改,無意對廉政 公害之權力及工作範圍作出重大推展、

唐氏說,對上一次全面檢討該法例,是在七年前進行·廉政公署是依樯此條例運

唐明治又說,最新之檢討顯示,需要對廉政公署據之成立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 署條例,及關乎廉署工作之防止賄賂條例,作出適量修訂

唐氏說,條例中一項新規定建議,可發出-

公命,没收經定罪擁有不能解釋之財 富的公務員的財產 ·

他說:t阻嚇貪污的重要一點,是違例者或其至親摯友,均不被容許享受其貪污而 得来的好處

唐氏指出,基於這個原因,在一九七四年,條例内載入一項額外金錢懲罰令之規 定,而自從有此條例規定後,總共發出越二十次這類命令-

唐明治解釋:[但在不少個案中,只能收回部分-

公之財產,而且通常要經過冗長 之法庭程序才成功,

他說:[只要命令是涉及個人之債項,一個被判有罪的人仍可以安排其財富,令法 庭難以取回,另一方面則向法庭自稱貧窮,事實上卻仍控制著其財富·

唐氏解釋,審訊公務員,須很小心審核其所擁有之財產·倘若被判有罪,其明顯含 意是罪犯之全部或部分財富是貪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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