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卅四

政陳

處由法 理議規以他

或員定英接

查,轉

意其人的

訴及

貝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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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負 直將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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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接個的明建

接案

法解

政議

相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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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政說 法專 部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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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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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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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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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他不曾

(C)立

立本政

I

明法 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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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立

須團

動 再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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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行被設

訴斥明

審訴

原的訴員

處理由立法局 這個過濾或審 擇地接受申訴

法與英國國會明政

接的訴

制簡 辦

完員果們 全便他必 違香的須

足如

則並

投視

訴之明

人爲

不最

否則

現可

-

便須接受

並視之為最終的決定。

不能再提出上訴

訴除

除非投

.

投訴人如選擇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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