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各項建議現在未到最後階段,但我們認為本法
案應該載明政府對國籍法的清楚意向,同時列出
以便日後制訂所需的附屬法例。國 當然有理由要
求有機會研究違類法例的一般性質。況且,若不這樣 就只食
使香港的不明朗情形持續下去, 令人懷疑英國政府是否
有誠意去 行備忘錄內所列規定,相信各位議員都會同
意這是最不適宜的。
根據我在上面所述理由,我促請議院拒絕鮑華 員
昕提修訂法案的動議。
修改法律
附表第三段賦予政府所需的權力,可以就結束主權 問題對英國法律作出修訂,同時也使政府可以提出樞密
院頒佈之命令以:
撤銷或修改部份屬於香港法例之聯合王國法例
授權香港立法機構撤銷或修改部份屬於香港法例之 聯合王國法例,並制訂具有治外法權效力之法例
撤銷或修改與香港有關之英國法例
。
當英國在結束一處地區的主權時,通常都有這 規定 這些規定都列入獨立法内
雖然本法案與獨立法
的法
不同。 但在香港情形來說 ,同樣規定是必需的。在
九七年後, 若然法律條文仍含有香港繼續在制上與英 國的關係的意味是不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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