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法案押後辯論。
。
111
問
I
。
方承
他說
「主例内有關此方面之措辭含糊
可批貝
批人
不以
令則
規庭
合同貝
根人氏
據 又 包-
,補
理意氏
•能
的而說
定受方
條共謂
例同
括說
抵:
。
阻:
提承法 押
出批案
在任
訴人亦 內何
止 訴因
訟此
之
+
對影面
其響
不
另一方面
利不名
訟,將
有
提實
或明 均關
同例:
意而整
發份
過只 始出地
,承 可之產 視押
+
貝氏說
+
他解釋謂
規定須獲得其同意
一名只
括庭爲
不可另 定根他貝 為不有貝
據解
訴能可氏
訟發取指
提在
部出使署 份,有理
無關律
九
七
提任的
共権
非地
望
同規
承定
批
處產 於之
此聯
人只
之有
有合
利承
-
而份
且理
他由
不受
同抵
乎有
出何受
該關 案地
訴分抵
訟割押
之產
的業人
法有
地批
定關 位人 受地
意押
的人
情其
形中
而
理權,
由合在
影法
定部
並響律
致
抵
若
押之
干 疑
合
或共同承
原可
因以
可拒
-
份 不,上
分的
-
所是
割人
份以不
能絕
是予
業士
鲦受
權,
例法
「此點被認爲可爲受抵押人提供足夠的保障。」
當出之出 事對處: 人其根
之不及據
利除主 之非训
分他之
割成其
業為他
權訴規
令訟定
論房政 八
該地主
年
受產任 土
抵之貝
土地分
押訴儀 分 割
人訟在
是,動
承毋議
押須該
,當,
受事只 抵人要 押之其
人 出
便 庭
可否是
獲則被
包法認
整獲法
份得案 房受二
地抵讀
產押時
,人稱
或同,
只意法
是,案
其亦主
割 〔 修 訂〕法案
日提交立法局
訂
法
捷
中可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