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人繼謂

爲香 港的 課稅範圍狹小 得的 利課稅的概念 概念而 辦理。

營業務

該案公佈

務强言

及調人;

來政指

自府出

本的

盈向法

課指公

稅出術

的該後

來 自

的意.

並無會在本港實際發 生 之証 據 並且只係根據向在港經營業務而獲

更關

受財經界關注 本交係旗 該法案並非說法更改 向在 本港經 基本概念

他 說

:

J

稅,至今

通些盈利由於 用「信用標準

法向財務機 務機構的下 利息的盈利 徵 KJ PROVI 稅項

SION OF CREDIT TEST) 關係而逃避

生效

後 將可使財務機構與本港其他行業一樣

需要繳納利得稅

1

1

|

1

I

編輯注意.

:

有關財政司行將動議的修訂詳愦

已另放於本處稿箱備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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