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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抵償

以或 作從可

可 循,如 民代主 事其要

付他 與根 該擦

債下建 程任商 序 何

名後 及,法 地須例 址 於 告七 知日定 該內:

I

法例

商:另

之要

指方 事承

次 : 轉商

承所

轉知

責建

代商該

轉條

定面 2 建 商內亦 下判例

規 承工於

判程本

定之

炎 三

建日

將定

該法例亦規定

生效

九 使七 建七 每年

僱將身 建有 其接 員主篇

天獲

承律 建築 商

之承

款擔

項責

內任

,之

向承判 該建工 次商程 承支指 建付定 商所次 追欠承 討工建 代資

承通

追。 工指年 索凡 工遭

程定六

承主 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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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關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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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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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立

建商法

商及局

工第

支轉通 資四 保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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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與或 之其轉 彼, 款僱判 所索 項員工

判於 欠建 工 接 薪

判十

王四

程日

書僱 面具

付判過 方號 其工,

通,

拖程內

程獲 之, 次僱 資亦 承員

知必 主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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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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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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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須向主要承

建將 商馄

要在 員建定 承工 建

大日

之所

工,有

保障

或期

指後

商到 資均主

須要

資承

建傭

建築業 工人獲更大保障 傭修訂條例今日生效

I

更日

使建築及營造業 工人在工資方面獲得更 七年僱傭(修訂(第四號 條例今日(星期 1 }

法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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