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書
可於丁通向差
表理餉
閨租
根務書
此外
例及
上还各
一九七三年業主與主
修訂第二憲法案規定
得
保現
之全部戰後住宅持了
宇'以這一
九
七六年十二
十二月十五日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以後
制法
例凡
訂在
後九
入伙紙之新
約即
將在
未受範
由業主與佳客
凡在管制租金法例
訂
立的協議
一律
致
定
任
何
許業主與住客日行
向以協議方式
應由業主向差能物業估價署署長
若業主與住客無法建成協議增
署長決定.
之計算方法
得差睾
金相成
+
有
租金百
百伤之二十
三萬元或以下之擇字
即 加為 租增 天
發給証書
租
其额
平市值租
A
過每值
現年租